聯合新聞網 -
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: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,如具有:一、設有固定營業場所(含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);二、具備「營業牌號」;三、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上列情形之一者,應辦理營業登記。 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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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: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,如具有:一、設有固定營業場所(含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);二、具備「營業牌號」;三、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上列情形之一者,應辦理營業登記。 …